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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章泓慧能源荣获2022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

 

易便是或为阴,或为阳,如为春,又为夏。

在这个意义上,儒家之于当代政治的价值更多地在于批判而非建构。不消讲,任何现实社会与价值理想之间总是存在张力的,而价值优先的性格决定了儒家在根本意义上乃是一种批判现实主义,亦即基于理想批判现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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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楷,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、博导 本文载《社会科学》2021年第12期 进入专题: 儒家 义命观 。约言之,荀子不仅关注道德之于存在的形上意蕴,而且重视道德之于社会的现实功能。在这里,王公士大夫之子孙可归之庶人,庶人之子孙可归之卿相士大夫。信如是,则吾人对于儒家的现代角色应有一个合理的心理预期,以免两误。不过,当下的政治实践又非完全脱离价值取向的便宜从事,而特定的价值取向则源自超越于现实社会之上的理念层的文明传统。

儒家当然珍惜自然生命,只是在难以兼顾的极端情形之下以道德作为优先的选择:避患而不避义死。而后者关注的则是自我内在的精神层面,着意于德行的培壅和人格的完美。义有七体之一整齐撙诎,以辟刑僇,就已将守法的内涵包含在义之中。

《颜渊》讲:政者,正也,子帅以正,孰敢不正?《孟子·离娄上》讲:君仁莫不仁,君义莫不义,君正莫不正,一正君而国定矣。何为化?渐也,顺也,靡也,久也,服也,习也,谓之化。儒家重视君主以德化民,相信君主个人美德的感染力。三、爱利、教化与刑赏 王晓波提出了外铄论和内蕴论的区别,前者承认人的行为为客观的外在因素所决定,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属于外铄论;后者承认人类行为决定于个人主观的意识或意志,主张正心诚意的儒家属于内蕴论。

儒家的思想蕴含了对立法道德性的要求,而韩非的思想则有以法改造道德观念的意图。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则能有耻且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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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说,《管子》在儒家德教之中融入了法治的因素,通过德教可以培养民众对法的认同感,并能够自觉依法行动。耻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情感。治国应从人性出发,满足人的欲求,方能得民心。故法者,王之本也;刑者,爱之自也。

《管子》对人性的理解与三晋法家接近,其教化理路偏重于外铄,而不是内蕴,其成德路径主要是由外而内。荡荡若流水,使人思之,人所生往。夫民不心服体从,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,君人者不可以不察也。有耻和无耻相对,格和免相对,免指行为上能够免于刑罚,格也应从行为的角度来理解。

《牧民》讲:民恶忧劳,我佚乐之;民恶贫贱,我富贵之;民恶危坠,我存安之;民恶灭绝,我生育之。还有一处值得注意,《管子·立政》讲:全生之说胜,则廉耻不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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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好勇则民轻死,上好仁则民轻财。儒家的思想蕴含了对立法道德性的要求,而韩非的思想则有以法改造道德观念的意图。

国家的治理者想要民众有礼、有义、有廉、有耻,就应该要求民众从谨守小礼、践行小义、修养小廉、整饬小耻、禁止微邪做起。……欲民之有廉,则小廉不可不修也。[13]彭林,2018年:《〈仪礼〉堂廉、堂深考》,载《中国史研究》第2期。《五辅》中提出德、义、礼、法、权五大治国纲领,并提出德有六兴,义有七体,礼有八经,法有五务,权有三度,其中的德有六兴包括厚其生输之以财遗之以利宽其政匡其急振其穷。《商君书·更法》讲:法者,所以爱民也。《去强》讲:重罚轻赏,则上爱民,民死上;重赏轻罚,则上不爱民,民不死上。

与礼通过礼节仪式、行为规范培养道德品格相比,义强调将特定的道德品格转化为道德行为,以恰当地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务。君主的价值取向会引导民众形成相应的价值取向、好恶追求。

荀子虽然重法,但更重视礼义之教的化性作用,他的礼教、礼治仍应归属于德治。[4]冯友兰,2001年:《三松堂全集》第6、7卷,河南人民出版社。

(见高尚榘,第41页)格应指行为正当。《管子》认为道德与法具有一致性,通过道德教化养成良好的风俗,民众就会守法听令,刑罚就可以减少使用;重视君主的道德品格在化民中的作用,认为君主以法约束自身并严格执法,可以引导民众敬畏并遵从法律。

(见黎翔凤,第723页)这种爱基于血缘,但可以扩展到君臣和君民之间。但是,他反对以此来要求和处理君臣关系和君民关系。《管子》认为道德与法具有一致性,因此,通过道德教化养成良好的风俗,民众就会守法听令。《五蠹》讲:人之情性,莫先于父母,皆见爱而未必治也,虽厚爱矣,奚遽不乱?今先王之爱民,不过父母之爱子,子未必不乱也,则民奚遽治哉!父母爱子女,却未必能够管好子女,君对民的爱无法超越父母对子女的爱,也就更无可能依靠爱民来管理好民众。

《管子》关于礼、义、廉、耻的教化既重视外在的道德行为,也重视内心的道德情感,是对孔子思路的继承,将耻列入四维之一也可以说是对法治的民免而无耻这一弊端的弥补。君臣之间没有父子亲情,二者是纯粹的买卖和利益关系。

[14]宋洪兵,2015年:《论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成德路径———以孔孟荀韩为中心》,载《哲学研究》第5期。但是,如果人们服从法令只是基于利害的计算,在可以通过不守法令而获利的情况下,法令就会被抛弃。

如果违背法令者得不到处罚,依照法令行事的人却有了罪过,这是君主对法令的不敬畏、不依从,会造成百姓不敬畏法令、不依法行事。无邪行和无淫事是行为上的正当,可见此处所讲的教、训的目的偏重于规范外在的行为。

然后用法令来约束,用奖赏来激励,用刑罚来威慑。韩非主张以法为教,将教化的内容限制为法令条文以及对法令条文的解释,使法令成为人们唯一可以知晓的行为标准,并以法为标准建立起人的是非观念,进而配合相应的毁誉评价,从而实现民众的守法自觉。义即适宜、适当,是正确行为的准则。习指习惯,礼、义、廉、耻的教化转化为人自然的、无需刻意的行为习惯,这就是化的实现。

可见,厚爱利足以亲之属于此处的德。可以说,作者并没有致力于在人性中寻找道德的萌芽或道德的根据,亲戚之爱是否能够通过由内而外的路径成就普遍的道德,尚未得到明确和细致的阐发。

《君臣上》讲:君据法而出令,有司奉命而行事,百姓顺上而成俗,著久而为常。此处也明确讲到了六者既布,则民之所欲无不得矣,德能够满足民众的欲望。

《法法》讲: 凡民从上也,不从口之所言,从情之所好者也。《侈靡》讲:若夫教者,摽然若秋云之远,动人心之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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